拆迁安置房离婚怎么分割

当夫妻一方个人拥有的房屋没有婚后进行扩建、添附以及征收差价补偿时,另一方没有权利取得动迁安置房;当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房屋时,双方均有资格获得动迁安置房;当婚后对房屋进行扩建或添附的时候,动迁安置房的增值部分双方各自获得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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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在离婚时是否可以分割?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规定,如果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因政府的征收政策被征收,以产权置换方式取得安置房,而不用交纳任何费用,则应该给予公平的补偿。因此,这种情况下,它仅仅是一种婚前个人财产的形式转换,其价值是婚前获得的,基于被征收房屋权属,因此安置房也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能够予以分割。

一般来说,这种情况仍无法改变原安置房为婚前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不过,通过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获得的安置房价值增值,特别是由于房屋面积、位置、结构的改变所带来的,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政府的征收政策而失去,并以产权置换的方式取得的安置房被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则应将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认为,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二)》第22条,当事人结婚之后,如果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一方的除外。如果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一方,那么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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