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共同房产怎么处理 离婚后夫妻共同贷款房产未还清怎么变更到一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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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离婚后夫妻共同贷款房产未还清,怎么变更到一人名下?
  2. 夫妻协议离婚后房子归女方所有,房屋过户手续咋办?而且房屋过户费怎么计算?
  3. 我和前妻离婚后,她偷偷卖掉我们共同房产。我该怎么办?

离婚后夫妻共同贷款房产未还清,怎么变更到一人名下?

离婚后,夫妻共同贷款房款未还清,怎么过户到另一方::

随着国民经济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追求也发生了很多变化。现在的夫妻不是以前能填饱肚皮,嫁鸡随鸡的年代了,一言不和就拉破。

离婚,是每个涉事者一件zui头痛的大事,但既然双方已无法继续婚姻的延续,离了也许是zui好的解决办法。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特别是夫妻名下未还清房贷的共同户产的分割是zui让人头痛的一件事,共同按揭未还清房产其实zui麻烦,当然夫妻达成共同协议明确约定的除外,没约定好的主要还是取决于夫妻双方是否真的另立锅灶。

这种情况只有一、先评估房产,评估升值空间,二、夫妻共同提前还清房贷,好拿到抵押在银行的产权证书,三、如房屋首付款是一方首付,先去除首付款,并计利率。四、剩余部门按五五分割,也可计入分割期内的增质部份,有约定协议的除外,接受房产的一方向另一方付款就行了。如果不能提前还货,解冻手续的只有公正处公证,一方按约定接受另一方房产产权,继续用共同帐户来付银行按揭款,直到完成事谊,还有就是可以以买卖方式重新审核方式过到另一方,但有效机率不大,当然,如果一个家庭真的破裂了,夫妻双方在分割财产时,也不需要方方面面真去计较,早离早散,早分安心,只要真心提出离婚的一方,是真心想离开对方,其实财产在他(她)心里已不算什么,因为对方要的是所谓的自由与浪漫。zui后祝大家:家庭幸福,财源广进!

以上是个人看法,仅供交流探讨,如有不当敬请谅解

夫妻协议离婚后房子归女方所有,房屋过户手续咋办?而且房屋过户费怎么计算?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房产过户是否收取契税分情况处理:

夫妻离婚,对共有房产重新分割或归属一方的,不征收契税。原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离婚时权属发生变化的,应按赠与行为征收契税。但是离婚房产过户的,不收取个人所得税。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在具体地区契税的是否收取及收取数额可能会有区别。因此,在离婚房产过户时,可以去相关部门进行咨询。也可以咨询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办理离婚房产过户。契税按产价百分之二;印花税按产价万分之五。登记费80.00元;交易手续费百分之二(按产价);工本费20.00元在计算离婚房产过户的费用时,在地区上会有差别,。双方共同申请,房地权证书,身-份-证明,离婚证书,离婚协议。

我和前妻离婚后,她偷偷卖掉我们共同房产。我该怎么办?

题主所说的房产,是夫妻婚后共有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虽然房产证登记的只有一个人,但是由于购买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夫妻一人处分的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

2.由于夫妻共同共有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登记权利人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以自己名义或者双方名义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一方未经过另一方同意,对涉及夫妻双方重大权益房产事项处分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3.北京方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但该转让行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夫妻另一方依据该规定要求追回房屋的,应予支持。

故而:

如果买房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买房人基于善意取得。

因房屋已经过户,购买者有合理理由不知道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购买者属于善意第三人,那么购买者应然拥有房屋的所有权。而排除善意取得的情况下,房屋即使出卖,未取得夫妻另一方同意,也有被追回的危险。

相关资料:

1.《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2.《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3.《zui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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