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买卖能否公证

一般说来,买卖安置房可以办理公证手续。公证过程能确认法律行为有效,如果不进行公证将无法产生法律效力。尽管不需要公证就可以起效,但是通过公证后可以获得更强的证据力,而不是为了赋予它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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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是由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确认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活动。

因此,不论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经过公证,其法律效力都不受影响,但公证过的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更强的证明力,法院通常会采用。

安置房交易流程:从申请到入住的一般步骤

1、核实身份:

购买者若是被征收人,则需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原件及《选房顺序号单》原件;若是被征收人的委托人,则需出示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以及《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选房顺序号单》的原件;如果是被征收人的合法继承人,则需要出示被继承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继承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的继承财产的相关证明以及《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原件及《选房顺序号单》原件。

2、选房确认:

工作人员按照选房顺序号的先后顺序呼叫每个购买者的姓名,被呼叫到的参与者在现场进行选房,根据应享受的面积,选定安置的房间之后,就可以在房号确认单上进行签字确认了。

3、公证公示:

公证处将派出员工对选房过程进行公证,以确保公平、公开、透明;同时将及时公布选房情况,并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和报道,以确保过程的公正公开。

4、结算领房:

买房者应在10日内凭房号确认单、选房确认审批表以及身份证原件或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前往资金结算组办理房屋差价款结算手续,并领取领房单,然后携带领房单到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处办理安置房交接手续,领取安置房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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