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户口迁入条件较新

天津市较新的户口迁入条件

本市拥有常住户口的公民,可以申请在本市同等地区之间进行户口迁移,并符合本市关于户口迁移的政策规定。该迁移包括六区、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间的户口迁移,以及二区三县的户口迁移。
申请搬家迁移立户,公民应提供本人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房主同意落户声明以及迁移人与房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及免冠彩色近期免冠照片(已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免予提交),如果是与他人共有房屋产权申请落户的,应按照“一房落一户”的原则,由全部共有产权人共同到场提交同意落户声明,其他产权人再次申请在该地址立户的,已落户产权人须迁出后方可办理。
夫妻双方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以完成市内夫妻投靠: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房屋产权证明;房主和户主的身份证,以及同意落户的声明。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把子女、(外)孙子女投靠到父母、(外)祖父母处,需要提交的材料为: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房产权证明、户主同意落户声明、6岁以上的每人一张一寸彩色照片以及亲属关系证明。
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在双方到场签署同意落户声明的情况下办理落户手续;如果房主或户主因故无法到场,应当由社区民警入户调查核实,根据民警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办理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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