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有哪些条件

出售房屋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双方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可靠,交易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的形式也要满足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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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

1、出卖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未提醒买受人,却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了第三人。

2、出卖人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又将该房屋出售给了第三人。

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

4、故意隐瞒抵押房屋的真相

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给第三者出售或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事实。

6、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符合要求,未能按时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经核实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

7、因房屋质量恶劣严重影响居住使用

8、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相比,面积误差比绝 对值超出3%。

9、出卖人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按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仍未履行。

10、由于出售方原因,超过《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90天期限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的期限(从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超过一年后,买受人仍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按约定的担保贷款方式支付,则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未能签订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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