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有土地出让金吗

.a style='color:blue' href='https://www.kfang.com/gzbk/bq723' target='_blank'>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子,一般是集资建房或者是回迁房,在交易时买方需出3%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支付权利折算成货币的补偿。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支付续期土地出让价款给土地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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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1、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应按签订出让合同当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1990年5月19日及之后取得的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应按签订出让合同当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土地出让金。

2、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建设的商品房转让时,需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准价格的10%补缴土地出让金。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转入市场时不再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3、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为: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在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转让手续申请日的标准地价的3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在1990年5月19日后取得的,收取60%的标定地价;被拆迁户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原土地或者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4、1990年5月19日以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根据标定地价,应补交50%的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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