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后发现质量问题能退房吗

如果住客入住后发现质量问题,并经过专业检测确实不合格,可以要求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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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当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无法交付使用,或者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经核验确认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仍为不合格时,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相应损失,应当给予支持。

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居住使用,受影响者要求解除合同和获得赔偿,应予以支持。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投诉哪个部门效果较好?

投诉房屋质量不合格,向住建局提出投诉

1、建设单位是有关房屋质量缺陷保修处理的第 一责任方,应主动承担负责协调处理房屋质量投诉事宜的责任。在住宅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时,应先与物业管理单位联系,由物业管理单位依据投诉的类别,按照管理制度进行维修。若为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缺陷,就需要通过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直接同建设单位联系,协商进行保修处理。若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可以向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当地住建局的质检部门)申请投诉。

2、对于对房屋质量缺陷认定结论有异议的,申请人须向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从住建局认可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或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家工程质量鉴定机构或3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并委托该鉴定机构或专家小组进行鉴定;此外,在双方对房屋质量缺陷不能达成一致认定时,建设单位还可以委托鉴定机构或专家小组进行鉴定。

3、投诉人不接受保修单位提出的处理方案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原设计单位相同资质的设计单位对保修单位提出的保修方案进行复核或重新出具方案。如果投诉人不接受设计单位复核结论或重新出具的方案,应当按照确定并委托鉴定机构或专家小组对设计单位提出的处理方案进行评审或重新提出处理方案,保修单位则应当按照鉴定机构或专家小组认可或重新提出的方案负责实施。

4、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向相关责任单位发出《责令整改(保修)通知书》,如果建设单位不配合处理质量投诉、未能履行质量保修义务或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保修,应记录不良行为,若情节严重,应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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