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公有住房如何处置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住房福利化,导致了大量的公房的产生。如果是由本地政府建设的单位公有住房,主要是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若是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则主要是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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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说明:

1、在住房货币化改革进程中,出售公房和提高租金已成为趋势。但国家将继续建设廉价公房,以满足城市居民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出售公房后,产权将归个人所有,成为所谓的“房改房”。

2、优先租赁公有住房给在当地无自有住房的本单位正式录用的新职工,以及无自有住房或住房困难的本单位职工,或者因拆迁或自然灾害造成损毁、损坏,需要临时借住的本单位职工。

本单位优先解决新职工的住房问题,并可以通过内部价格租赁公房。在房源条件充足的情况下,本单位职工父母或子女没有自有住房的,经单位同意可以以市场价格租赁单位公房。其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无偿使用单位公房。

单位公有住房能否买卖?

公有住房的买卖,必须遵守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文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买卖。买卖时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办理所有权登记前必须经过交易审核。出售公有房屋所获得的款项应按照国家规定用于指定用途。

法律依据:

城镇成套现有公有住房,除按照规划近期需要拆除改造的住房;党政、科研机关及大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住房;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严重损坏房、危旧房;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外,一般属于可售公有住房范围。具体可售公有住房与不宜出售公有住房的范围,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所有由房屋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成套公有住房,只要不属于不宜出售的住房范围,就应向有购房意愿的现住户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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