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转租的房子怎么签合同,转租别人的店面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本文目录

  1. 1、个人房屋出租给单位需要什么手续?
  2. 2、转租别人的店面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3. 3、房地产开发企业怎么自行开发产品出租?

一、个人房屋出租给单位需要什么手续?

1、出租人出租的房屋必须是已经依法取得房屋权属证明或经营管理权的房屋,同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的用途出租给他人使用。在租赁期间遵守治安、消防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出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维修,确保房屋符合使用安全标准。

租转租的房子怎么签合同,转租别人的店面需要办理什么手续?_图片1

2、出租人应该将房屋出租给有合法证件的单位或个人。

3、出租人委托中介公司出租房屋时,为了保障自己权益,应当委托有从业资质的中介公司,委托前要了解清楚有关中介收费的规定,仔细签好居间租赁,避免在经济上蒙受损失。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对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当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自签订、变更、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带齐相关资料到房屋所经管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5、房屋出租后,出租人必须依法缴纳有关租赁税费。

二、转租别人的店面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接手别人转让店铺须注意哪些问题  接手别人转让店铺除了价格成本较大之外,更是问题多多,稍不注意就会酿成大错。  一、确定转让人的身份,看他是否是店面房屋的产权所有者,如果店铺经营者就是房屋的所有者,首先要查看店铺的产权证明、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其他相关证件是否齐全,并初步咨询转让价格及房屋的租金情况。  二、若有意接手,双方可洽谈房屋租金及店铺经营设备、装修等转让项目的具体价格。若谈定则可预付一定数量的定金,以保证优先接手店铺的权利,定金收取方出具定金收条,收条要写清时间、金额、定金的用途等具体内容。  三、双方鉴定《店铺转让协议》及《房屋租赁合同》,从而约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与义务。  四、合同签署完毕,按合同约定方式结付转让费用。  五、转让方有义务协助接手方进行过户变更手续,因此,接手方要及时凭鉴定合同及其他所需证件到工商部门办理好更名登记手续,以确定经营的合法性。  六、如果店铺经营者也是承租人,则必须查看其与房屋产权人所鉴定的原始合同,并检查其是否有转让(转租)权;鉴定合同时要三方同时在场并鉴字证明。(即产权人、经营者、接手者)  七、务必考察店铺转让的原因及之前的债权、债务情况,并在合同中明确注明,以免跌入转让合同的陷井。  八、还有重要一点:务必事先调查清楚您所看中的店铺地段在短期内是否有市政方面的拆迁规划,从而避免上当受骗。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怎么自行开发产品出租?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房地产的会计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用于对外出租的,应当设置“出租开发产品”科目,并在“出租开发产品”科目下设置“出租产品”和“出租产品摊销”两个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开发完成用于出租经营的土地和房屋的实际成本以及出租产品摊销的价值。

企业开发完成用于出租的土地和房屋,应于签订出租合同、协议后,按土地和房屋的实际成本,借记“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出租开发产品所取得的租赁收入,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期摊销出租产品的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摊销”科目;发生的出租开发产品的维修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企业改变出租产品用途,将其作为商品对外销售,应于销售实现时,按售价,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按出租开发产品的账面余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出租产品累计摊销额,借记“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摊销”科目,按出租产品原价,贷记“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科目。

企业如已对出租开发产品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一、增值税按照财税36号及18号公告,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预缴义务的时间为实际收到预收款时,预缴的基数为实际收到的全部预收款,强调是收到。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一般计税方法下适用11%的税率,简易计税方法下适用5%的征收率。二、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同时根据16年70号公告,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所以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和增值税计算预缴税额的依据应当是一致的,同时根据计算公式,预征义务的发生时间也应当与增值税一致。三、企业所得税根据31号文,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而收入确认的金额和时间上,根据不同销售方式有所不同:

(一)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企业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这种方式下,预售房地产未实际收到预收款但已经根据合同等达到应收款时间的,企业应当确认企业所得税预计毛利。

这种方式下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增值税下收到预收款的时间,所以计算预计毛利的基数应当大于等于实际收到的预收款。

(二)分期收款方式企业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与一次性全额收款类似,此种方式下以合同约定和实际收款孰早来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计算预计毛利的基数也会大于等于实际收到的预收款。

(三)银行按揭方式企业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此种方式下与增值税基本不存在差异。

(四)委托方式对于委托销售方式,基本的原则都是在收到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而未考虑实际收款或合同约定。

导致可能早于或晚于实际收到预收款,与增值税的预缴义务发生时间应根据收到预收款和收到销售清单的时间分别进行判断。从确认收入的时间上来看,31号文规定了4种不同销售方式下的收入实现时间,其中对于一次性收款、分期收款和委托方式销售的,应当首先在企业所得税确认计算毛利时,除上述不同销售方式的不同规定外,还应当注意是否可以扣除预缴增值税的问题。企业所得税确认的收入应当为不含税收入,这里所说的税应当是根据销售额计算的销项税额(一般计税方法)或应纳税额(简易计税方法)。而在预售阶段,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其销售额没有确定,根据销售额计算的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也没有确定,所以在预售阶段计算预计毛利的基数应当是收到的预收款全额,不能扣除预缴的增值税。

热门推荐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pc-ga-bai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