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产权住房包括安置房吗

.有产权住房包括小产权房、农民房、自建房、宅基地、安居房、集资房和拆迁安置房,其中小产权房指由政府房产管理部门颁发其房屋产权证和相应的土地使用证,主要供本人安居用的自有产权房。农民房前产权在农民家庭,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构筑的房屋,经有关部门登记便可享受自有产权住房的待遇。自建房则是指农民家庭自主建设的房屋,也是属于自有产权住房的范畴。宅基地一般用于农村人口安置用途,这种自有产权住房享受一定的政策待遇。安居房是政府以贷款的形式援助建设的安置住房,属自有产权住房。集资房由企业和个人发起建设的住房,也构成自有产权住房的范畴。较后,拆迁安置房则是政府拆迁安置而建设的住房,也属自有产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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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买卖的风险有哪些?

1、政策变化引发的风险

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拆迁安置房屋通常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为了解决重大市政工程而修建的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虽然这类房屋的产权属于个人,但在某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另一类是由于土地开发等原因而进行拆迁补偿安置人需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这类房屋与普通商品房没有什么区别,属于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上市交易的期限限制,可以随时自由流通。

2、价格因素带来的风险。

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都是在签订了安置协议,但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进行的。因为从签订协议到房屋交付的时间间隔较长,价格会发生剧烈变化,较终交房价格可能会相差很多,使得拆迁户觉得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要求调整,导致双方矛盾加剧,较终引发了官司。

3、人的因素导致的风险:探究人主观行为带来的风险。

“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大制造者。他们会通过寻找合同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自身利益,或者为了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他们会借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安置房可否买卖转让

政府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解决住房问题,一种是城市拆迁,一种是农村征地拆迁。拆迁时,政府会给予补偿,但针对一些收入较低的家庭,所安置的房屋只具有使用权,不具有权,也就是不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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