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买卖如何确保买方利益

安置房买卖过程中,较好是办理房产公证手续。此前,在没有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安置房买卖是不允许的,如果买卖双方签订了合同却未去公证,公证处将不会给予公证,并且房管部门也不能认可合同的有效性。因此,建议大家一定要去办理公证,如果公证处不办理,较好不要付钱,待房产证办好后再进行交易,避免陷入风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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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

1、卖方将房地产和土地分别卖给不同的买家或者只转让房屋而不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买卖合同,可以被买方提出无效。

2、如果买卖双方的产权主体有问题,则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我国法律规定,当房屋的所有权有多个人时,房屋在出售时,同等情况下房屋所有权的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若有侵犯该优先购买权,合同将无效。

4、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违反规定造成的合同无效。

5、在进行买卖交易时,买卖双方应当遵循“质量论价”的原则,按照房屋所在地政府规定的私有房产评估标准商讨价格,并在房管机关同意后方可成交。如存在价格欺诈行为,显示出公平性的缺失,则该合同无效。

6、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不允许的房地产转让包括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房地产条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根据法律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共有房地产。因此,任何非法转让的房地产合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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