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商品房预售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卖给购房者,由购房者支付定金或房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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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所需的条件

商品房预售必须符合法律和规定,而销售现房也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否则就不允许进行销售。

1、已经支付完全部出让款,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从事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的前提条件。

2、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相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可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为了防止“炒卖地皮”和抑制房地产投机行为的消极作用,规定按照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要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且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以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4、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以上要求后,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并获得《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全部遵守上述规定,才能向消费者预售商品房。违反者,将由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理,并责令限制预售活动,并可能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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