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为什么取消自住型商品房

本文旨在解读商品房等自住型房产的相关法律,以便更好地了解和遵守其有关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在转让或者变更房地产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通过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在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同级人民政府之后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如果法律规定有其他内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北京取消自住型商品房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解决城市拥堵和环境污染问题,在政府大力推动租购并举的同时,采取了积极的政策措施去限制一手商品房的数量,旨在改善居民生活并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为了维护北京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北京市政府取消了自住型商品房的设立,以保护市民的利益。

为了统一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北京市不再受理限价房和经适房的申请,而是以经济适用房的形式代替,全部由公租房来完成过渡。
购买自住商品房的人以普通住房购买者为主,他们不必审查收入,但是在北京实施的该政策只对京籍的购房人要进行审查,以确保其购房资格。政府对开发商的未来销售价格也有限制,购买者若要出售,五年之内不允许,五年以后出售,政府将会收取三成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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