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预售房延期每次不超过几个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一份关于优化商品住房销售管理的通知中,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截止日期为预售方案中确定的房屋交付日期,且预售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应与之一致。如果因为某些原因必须延期商品住房的预售许可,开发企业可以依法向所在区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每次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延期后的截止日期不得超过不动产shou次登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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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房预售政策

商品住房项目可按栋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较低规模不得低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或分套(间)办理预售。同时,地下仓储、车位等可单独申请预售许可,并依照预售许可范围进行资金监管,对已纳入监管范围的预售资金不再进行重复监管。

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已承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应按照承诺价格填报“一房一价”;未承诺价格的,在施工许可证范围内的楼栋,申报的预售价格不得高于同品质产品的申报价格。

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截止日期为预售方案中确定的房屋交付日期,预售合同中规定的交付日期应当与预售方案中确定的日期一致。若因特殊原因需延期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依法向项目所属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延期申请,每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较终的截止日期为不动产登记的shou次登记日期。

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许可延期时,如尚未完成项目交付,应提供书面承诺和措施,以确保预售资金专用于工程建设,以保证预售许可延期申请。

如果因司法查封或行政限制解除、预售合同解除等原因,使得符合现售条件但未纳入备案范围的房屋未能按规定登记销售备案,可重新申请办理现房销售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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