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五年内如何买卖

根据相关规定,安置房5年内不得转让或者过户。5年后,凭安置补偿协议、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契税等税费,办理完毕商品房的房产证、契税证明和出让性质土地证后,该安置房可转让或者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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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性质上看,拆迁安置房是对被拆迁人的整体补偿,具有对价性;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经济适用房是保护城市低收入人群利益,具有保障性。

从保护群体的角度来看,拆迁安置房分为农村安置房和城镇安置房,而经济适用房则面向都市中的低收入群体提供安置服务。

对于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不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应确认其有效性。如果五年内转让拆迁安置房,法院会不予支持,但五年后可以正常申请过户。

安置房买卖的风险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因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搬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住房或配套的中低价商品房。尽管这类房产属于个人所有,但在获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够上市交易。

2、拆迁安置房的买卖一般都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进行的。由于订立协议到房屋交付之间的时间跨度很大而且变化很大,特别是如果价格上涨,交房时的价格与签订时的价格相差可能会接近千元,这使得拆迁户认为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拒绝交房要求涨价,较终导致双方矛盾加剧,并引发诉讼纠纷。

3、人的因素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较大根源。共有人常常寻找合同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自身利益,或设置障碍阻碍对合同的履行。他们经常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房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以及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要求确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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